RoHS丨中国RoHS修订增加4项邻苯物质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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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24】14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关于批准发布《锰硅合金》等109项国家标准和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中国RoHS配套的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第1号修改单》正式发布,修改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GB/T 26572-2011 标准与第1号修改单内容对比内容如下:

GB/T 26572-2011 第1章: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及其符合性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电子电气产品中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限用物质的控制。

第1号修改单第1章: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及其符合性判定规则。本文件适用于电子电气产品中铅(Pb)、汞(Hg)、(Cd)、六价Cr(V)多联莱(PBB)、多澳.苯醚(PBDE)、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酷(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酷(DIBP)、邻苯二甲酸丁基共酷(BBP)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醋(DEHP)等限用物质的控制。

GB/T 26572-20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IEC62321:2008IDT)

第1号修改单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文中相应地方的修改:

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改为“GB/T 39560(所有部分)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和“GB/T 39560.701电子电气产品中某此物质的测定第7-1部分:六价铬比色法测定金属上无色和有色防腐镀层中的六价铬[Cr(VI)]”文中相应地方修改:

(1)5.2下的段更改为;产品拆分及拆分出各检测单元中的限用物质的测定按GB/T 39560(所有部分)对应方法执行。

(2)表2中脚注a更改为:六价铬[Cr(VI)]按照GB/T 39560.701中规定方法判定结果为“六价铬Cr(VI)]阴性”。

GB/T 26572-2011第4章:

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各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0.1%(质量分数),镉的含量不应超过0.01%(质量分数)。

第1号修改单“第4章”更改为:

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各均质材料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多澳联苯(PBB)、多澳二苯谜(PBDE)、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酷(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酷(DIBP)、邻苯二甲酸丁基酷(BBP)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酷(DEHP)的含量不应超过0.1%(质量分数),(Cd)的含量不应超过0.01%(质量分数)。

欧盟RoHS指令简介:

RoHS:Restriction of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in EEE,即2003年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2024年1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24/232,在RoHS指令附件III中新增第46条豁免。RoHS(2011/65/EU)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2003年1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首版RoHS指令:2002/95/EC;2011年7月1日,欧盟公布了新一版的RoHS指令:2011/65/EU,并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取代了之前的版本2002/95/EC。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RoHS禁止的物质是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和四种不同的邻苯二甲酸盐(DEHP、BBP、BBP,DIBP)。

 

适用产品及地区-欧盟27个成员国:英国(2020年退出欧盟),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产品范围:1. 大型家用电器;2. 小型家用电器;3. 信息技术及电讯设备;4. 消费类设备;5. 照明设备;6. 电动工具;7. 玩具、娱乐及运动设备;8. 医疗设备;9. 监视和控制设备;10. 自动售货设备;11. 不被以上类别涵盖的其它电子电气设备。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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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1日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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